:::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事務,激發青年對國際社會認知,增加國際交流頻率與活動多樣性,並強化青年國際視野及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青年,指設籍本縣或於本縣就學、就業之十五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之人。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參與國際性競技、表演、展覽或大型會議之青年、隨隊教練及指導老師。前項所稱之國際性競技、表演、展覽或大型會議應為官方辦理或官方許可之民間組織辦理,包括大陸及港澳地區舉辦者。

四、本要點之補助,以依法立案之本縣各級人民團體及財團法人、本縣各高中職及大專院校或設籍本縣十五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之人為申請單位或申請人。

五、申請單位或申請人應於活動開始之一個月前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送達本府提出申請:

  1. (一)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2. (二)參與青年名冊(如附件二)。
  3. 前項申請,本府受理之時間至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截止。

六、補助原則如下:

  1. (一)申請案件視青年參與人數、活動性質、活動內容、活動地區及活動時間等因素,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申請單位為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且申請案件具公益性質者,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2. (二)同一申請單位或申請人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最多以補助二案為原則。但申請單位為學校者,不在此限。
  3. (三)弱勢青年、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青年及新住民青年參與總人數達二分之一以上之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經簽奉核准者,得衡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不受前二款補助原則之限制。
  4. (四)本要點可補助經費之項目及單價編列,詳如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表(如附件三)。

七、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 (一)活動地點為本國地區。
  2. (二)第六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外之同一申請單位或申請人申請超過二案。
  3. (三)同一活動已獲得本府其他專案經費補助。

八、申請案件經本府審查通過者,發給核定函;經本府審查有修正計 畫之必要者,於申請單位或申請人配合修正後,予以核定。

九、申請案件經核定後,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變更;符合變更 情形者,應於活動執行七日前將變更計畫函報本府核准後始得變更。

十、補助案件經核定之申請單位或申請人應配合事項如下:

  1. (一)接受本府補助案件之各項文宣資料、網站及場地布置,應於適當 位置標明「指導單位:花蓮縣政府及花蓮縣政府民政處青年發展中心」字樣。
  2. (二)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4. (四)本府得視需要邀請受補助者參與成果發表或簡報,以利經驗交流及分享。
  5. (五)補助案件之方案計畫,得作為本府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運用依據。

十一、核銷程序如下:

  1. (一)受補助者應依計畫所定期程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表件,辦理經費撥付及核銷結案,十二月份辦理之活動,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完成核銷:
    1. 本府核定函影本。
    2. 領據正本。
    3. 申請各機關補助經費分攤表。
    4. 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5. 經費總支出明細表。
    6. 成果概況表。
    7. 各項支用單據。
  2. (二)受補助者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資總額扣繳稅額及實領淨額,並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3. (三)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4. (四)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5. (五)各項支用單據經本機關審核後,檢還受補(捐)助對象留存,並由受補(捐)助對象依其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妥善保存。

十二、督導及考核如下:

  1. (一)本府得組成督導考核小組進行查核,必要時得派員了解實際執行情形、青年參與比例、活動效益及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2. (二)查核結果納入未來補助之重要參據,受補助者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以虛報、浮報、申請補助資料不實或有造假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即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並由本府依其情節輕重對受補助者或其申請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3. (三)受補助者不合規定之支出,經本府查核結果予以剔除時,受補助者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 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府。
  4. (四)受補助者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書內容不相關之活動,違反者應繳回補助,嗣後本府不再受理其補助申請。
  5. (五)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本府應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6. (六)同一活動企劃案已獲得本府其他專案經費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府查證屬實,除撤銷補助,並追回補助經費外,受補助者二年內不得再向本府提出其他補助案件。

十三、本要點補助款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青年發展中心年度相關預 算支應,補助案件依收件順序審核,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