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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新創基地管理規則

租借前請詳閱以下規則

  1. 租借本基地會議室(以下簡稱本會議室)場地者,請詳閱管理規則,即代表願意遵守相關規定。
  2. 會議室由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所管理。
  3. 進出本基地規定:
    • 禁止攜帶違禁品、易燃物、易爆物等危險物品及寵物進入本基地。
    • 請自行保管攜入之物品,本中心恕不負責任何保管、賠償責任。
  4. 會議室場地租用規定:
    1. 如需要在會議室及其他特定區域之牆面張貼海報或文宣物品,請向本中心洽詢。本中心將提供適當的位置以供張貼,嚴禁在未告知本中心同仁之下,自行於建物表面進行任何黏、貼、釘、掛等,若因此造成建物毀損,租借單位應負責恢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2. 活動進行音量不得妨礙其他場地進行,如違反規定不聽勸阻,本中心有權立即中止活動。
    3. 場地租借單位所有佈置應限於租用範圍及本中心指定之區域內,不得隨意放置、妨礙其他使用人權利,並禁止於本中心任何區域散發宣傳品及進行促銷活動。
    4. 本中心內嚴禁使用特效,如爆竹、爆點、碎彩紙、金粉、噴膠、煙霧、煙火、明火等。租 借(人)單位擅自使用應負清潔責任,如有造成任何意外狀況,租借(人)單位同時應負一切賠償責任。
    5. 會議室全面禁止飲食(喝水除外),請善盡告知義務;租借單位擅自飲食應負清潔責任。
    6. 如於租借期間有用餐需求,請事先告知本中心,本中心將另外開放其他空間以供用餐。
    7. 租借單位使用場地應於核准使用時段內準時結束,如須延長使用時間,須經本中心同意。
    8. 本中心全面禁煙,請善盡告知義務;若主辦單位人員或與會人員遭違規取締則一切罰鍰概由租借(人)單位負責。
    9. 場地租借單位及其承包或施工廠商應自視需要投保相關保險。任何施工或活動進行中造成之財物損失和人員傷亡,或不當影響其他場地承借單位會議或活動之進行等後果,概由租借單位負責一切賠償責任。
    10. 本中心嚴禁以產地標示不實、不實廣告、仿冒商標或侵犯他人專利之產品於本中心會議或展覽中發表或展示,並嚴禁任何未經著作權利人同意或授權於本中心為著作重製、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傳輸…等行為,否則除場地承租人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場地承租人應責成其承包商 或合作贊助單位遵守)外,本中心若因而被訴或發生損害,會場承租人應負一切賠償責任。
    11. 嚴禁擅自搬離會議室內活動傢俱及設備,唯經本中心同意者不在此限;如有違規須自行承擔一切賠償與法律責任。
    12.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本中心保有隨時修改之權利。
    13. 本規則自112年12月27日修訂版實施。